被人骗了钱、财物被侵占、名誉被诽谤,或土地被人侵入,很多人觉得过段时间再报案也不迟。但在泰国,有些罪行只给被害人3个月时间,错过后时效届满,再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本文整理泰国《刑法典》和《刑事诉讼法典》中必须知道的期限,这些规则对泰国人和在泰外国人同样适用。
可和解罪与公诉罪
泰国刑事案件分为两类,期限规则不同。
- 可和解罪(告诉乃论罪):法典明文规定可以和解的罪行。除非被害人依法正式告诉,侦查官不得侦查(《刑事诉讼法典》第121条)。
- 公诉罪:其他所有罪行。侦查官可主动侦查,被害人以外的任何人也可举报,称为“控告”(第2条第8款)。
常见的可和解罪:
| 罪名 | 《刑法典》条文 | 最高监禁(基本情形) |
|---|---|---|
| 诽谤 | 第326条(依第333条可和解) | 1年 |
| 以公开传播方式诽谤 | 第328条(第333条) | 2年 |
| 诈骗(第343条公众诈骗除外) | 第341条(第348条) | 3年 |
| 侵占 | 第352条(第356条) | 3年 |
| 毁坏财物 | 第358条(第361条) | 3年 |
| 侵入他人不动产(第365条情形除外) | 第362条(第366条) | 1年 |
可和解罪的三个月规则
《刑法典》第96条规定:可和解罪的被害人,如未在知悉犯罪及犯罪人之日起3个月内告诉,时效即告届满。
- 三个月从两件事都知道时起算:知道发生了犯罪,也知道是谁干的。
- 被害人何时“知悉”须以证据证明,在法庭上常有争议。最稳妥的做法是尽早告诉,不要拖到快满三个月。
- 公诉罪没有这三个月限制,但仍受第95条追诉时效约束。
- 诽谤罪的被害人如在告诉前死亡,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可以告诉(第333条)。
- 如打算离开泰国,请先告诉再出行,三个月期限不会因此停止。
“仅备案”不等于告诉
法律上的“告诉”,是指被害人向官员指控有人犯罪并使其受害,且有意让犯罪人受到处罚(《刑事诉讼法典》第2条第7款)。
只请警察在日志上登记备案、留作证据而不要求追究,泰国最高法院在多起判决中认定不属于告诉。如属可和解罪,而3个月内没有有效告诉,即使去过警察局,时效也已届满。
因此,要向侦查官明确表示要告诉并要求追究犯罪人,签名前确认笔录内容与此一致。
向谁告诉、要说明什么

- 受理人:警察局的侦查官(第123条),或职位高于或低于侦查官、负责维护治安的行政官员或警察,他们须尽快转交侦查官(第124条)。
- 形式:书面或口头均可。书面告诉须写明日期并签名;口头告诉由侦查官记录,写明日期,由记录人和告诉人共同签名。
- 内容:告诉人姓名和地址、犯罪性质、案发经过、所受损失,以及尽可能提供的犯罪人姓名或外貌特征(第123条)。
笔录用泰文书写,签名前请逐句确认,必要时请信任的人帮忙翻译。带上手头的资料,如聊天记录、转账凭证或照片,以便完整说明经过和损失。
除由检察官起诉外,被害人也有权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(第28条)。律师可以帮您判断哪条途径更适合。
第95条追诉时效

所有刑事案件都有《刑法典》第95条规定的追诉时效,从犯罪之日起算。如在期限内未起诉并将犯罪人带到法院,时效即告届满。期限按该罪最高刑罚确定:
- 20年:可判死刑、无期徒刑或20年监禁的罪行
- 15年:监禁7年以上、不满20年
- 10年:监禁超过1年至7年
- 5年:监禁超过1个月至1年
- 1年:监禁1个月以下或其他刑罚
必须在期限内完成的是“起诉并将犯罪人带到法院”,仅告诉并不能停止计算。如已起诉并将犯罪人带到法院,但其后犯罪人潜逃或精神失常,法院裁定中止审理,自潜逃或中止之日起再经过同一期限,时效同样届满。
所以可和解罪要过两道关:3个月内告诉,以及在第95条时效内起诉并将犯罪人带到法院。
案例:寄放的摩托车被卖掉
阿娜外出期间把摩托车寄放在阿本处。阿本在1月5日擅自把车卖了,阿娜10日回来才知道。
- 占有他人财物并以不诚实方式据为己有,构成侵占罪(第352条),属可和解罪(第356条)。
- 阿娜在1月10日同时知悉犯罪和犯罪人,须从那天起3个月内告诉。如拖到5月才去,已超过3个月,时效届满。
- 侵占罪最高监禁3年,依第95条追诉时效为10年,从犯罪之日即1月5日起算。
撤回告诉与和解
- 可和解罪:撤回告诉、撤回起诉或依法和解后,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即告消灭(《刑事诉讼法典》第39条第2款)。签署和解协议前最好请律师审阅,因为之后不能再就同一事项追究刑事责任。
- 公诉罪:告诉人可以撤回告诉,但不影响侦查官继续侦查或检察官提起公诉(第126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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