并不是每位继承人最后都能分到遗产。泰国法律中有三种让继承人得不到遗产的情形,常被混为一谈:因继承人自身过错而丧失继承权、被继承人以明确意思剥夺继承权,以及继承人自己放弃继承。三者的做法不同,对继承人子女的影响也不同。本文依照《泰国民商法典》第六编(继承)加以说明。

丧失、剥夺与放弃继承有何不同

对比丧失继承权、被剥夺继承权、放弃继承,以及在土地厅表示不接受某块土地

项目 丧失继承权 被剥夺继承权 放弃继承
原因 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过错 被继承人的意思 继承人自己的选择
方式 依法发生 遗嘱,或交给主管官员的书面文件 被继承人死亡后,以交给主管官员的书面文件或和解协议放弃
该继承人的子女 仍可继承 不能代位继承 可取得该份额(放弃者为法定继承人时)
条文 第1605至1607条 第1608至1609条 第1612至1619条

依法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

隐匿遗产(第1605条):继承人以欺诈手段,或明知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,而转移或隐匿遗产的:

  • 转移或隐匿的价值等于或超过自己应得的份额,丧失全部继承权;
  • 少于自己应得的份额,只对被转移或隐匿的那部分财产丧失继承权。

依遗嘱受遗赠特定财产的人,就该特定财产不适用本条。

不配继承的人(第1606条):

  1. 经终审判决,故意致使或企图致使被继承人或顺序在先的继承人非法死亡的人
  2. 控告被继承人犯有可处死刑之罪,而自己反被终审判决犯诬告罪或伪证罪的人
  3. 明知被继承人被故意杀害,却不告发以使犯罪人受罚的人;但未满16岁、精神失常不能辨别是非,或杀人者是其配偶、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的除外
  4. 以欺诈或胁迫手段,使被继承人订立、撤销或变更遗嘱,或阻止其这样做的人
  5. 伪造、毁灭或隐匿遗嘱的人

被继承人可以书面宽恕,撤销因不配继承而丧失继承权的效果。

丧失继承权只及于本人:被排除的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,仍可如同该继承人已经死亡一样继续继承,但该继承人对他们因此取得的财产没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(第1607条)。

被继承人剥夺继承权的两种方式

被继承人可以剥夺任何一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,但必须明确表示(第1608条):

  1. 以遗嘱剥夺,遗嘱须符合法定形式;
  2. 以书面文件交给主管官员,即县长,或曼谷的区长。

须写明被剥夺继承权的人是谁。此外,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把全部遗产给了他人,未从遗嘱中获益的法定继承人,均视为被剥夺继承权。

剥夺继承权可以撤回(第1609条):以遗嘱剥夺的,只能以遗嘱撤回;以交给主管官员的文件剥夺的,可以用遗嘱或同样的文件撤回。

与丧失继承权不同,被剥夺继承权者的子女不能代位继承,因为第1639条只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才允许代位继承。如果希望孙子女得到财产,应在遗嘱中直接留给他们。

代位继承只适用于直系卑亲属、兄弟姐妹以及伯叔姑舅姨这几个顺序的继承人(第1639条),而且只在法定继承人之间适用,不适用于遗嘱受益人(第1642条)。

如何放弃继承

  • 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放弃:任何人都不能放弃或转让对在世之人的将来继承权(第1619条),所以父母在世时子女签署的放弃书,并不是放弃继承。
  • 须符合法定形式:以书面明确表示并交给主管官员,或订立和解协议(第1612条)。最高法院认为,这里的主管官员是县长或区长,而不是土地官员(最高法院第1250/2538号和第5895/2538号判决,均为1995年)。
  • 只能全部放弃:不能部分放弃,也不能附条件或期限,而且放弃后不得撤回(第1613条)。
  • 不能指定给谁:放弃继承是放弃自己的份额,不能指定由哪位继承人取得(最高法院第15721/2558号判决,2015年)。
  • 未成年人、精神失常的人或准无行为能力人放弃继承,须视情况经父母、监护人或保佐人同意,并经法院批准(第1611条)。

放弃的份额归谁

放弃继承前的6项检查清单

放弃继承溯及至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(第1615条)。被放弃的份额归属如下:

  • 归放弃者的直系卑亲属:放弃者是法定继承人时,其直系卑亲属取得与放弃者应得份额相同的份额(第1615条),放弃者对该财产没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(第1616条);
  • 归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:放弃者没有可以继承的直系卑亲属,或放弃者是遗嘱受益人时(第1618条)。遗嘱受益人放弃后,本人及其直系卑亲属都不能再取得所放弃的财产(第1617条)。

例如:父亲去世,没有遗嘱,留下价值300万泰铢的个人财产。母亲和祖父母都已先去世,因此由三名子女继承,每人分得价值100万泰铢的份额。二儿子向县政府提交了放弃继承的文件。

  • 如果二儿子有一个孩子,这个孙子取得这100万泰铢的份额,另外两名子女仍各得100万泰铢;
  • 如果二儿子没有孩子,这100万泰铢分给其他继承人,另外两名子女各得150万泰铢。

如果兄弟姐妹只是想约定谁拿哪一项财产,那是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,而不是放弃继承。

在土地厅表示不接受某块土地,并不是放弃继承

办理土地继承过户时,继承人常在土地厅签字,表示不接受某块土地的继承,同意由兄弟姐妹或遗产管理人取得。需要注意:

  • 土地官员不是第1612条所说的主管官员,在土地厅签署的文件不是放弃继承的文件(最高法院第1250/2538号判决)。
  • 在一个案件中,继承人在土地厅表示不接受土地的继承,并同意由遗产管理人单独取得。最高法院认为这不是放弃继承,而是继承人之间的和解协议,对签字的人有约束力,因此他们事后不能再主张自己在该土地上的份额(最高法院第15721/2558号判决)。

签字前请先看清楚记录内容。如果确实要放弃全部继承,必须按第1612条规定的形式办理。

如果被继承人是外国人

以上是泰国法律的规定。根据佛历2481年(1938年)《法律冲突法》,不动产的继承适用其所在地法,因此泰国的土地和建筑物适用泰国法律(第37条);动产的继承则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律(第38条)。如果被继承人的住所在国外,其动产还须查看该国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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