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泰国拥有公寓,每个月都要缴纳公共管理费。这笔费用按什么计算?楼里的事情由谁决定?不认同管理方的做法时,业主又能做什么?答案都在佛历2522年(1979年)《公寓法》中,该法于2008年作过重要修订。本文说明公寓单位所有人(法律称为共同所有人,下文简称业主)的权利和义务。该法不区分国籍:外籍业主与其他业主按同样的规则缴费和表决。
公寓法人是什么
公寓法人的宗旨是按照业主的决议管理和维护共有财产(第33条)。共有财产是指公寓中不属于单位的部分,例如大楼所在的土地、建筑结构、消防系统、污水处理系统以及公寓法人的办公室(第15条)。
管理由三部分组成:
- 业主大会:对重要事项作出决议。
- 委员会:3至9人,由业主大会任命,每届任期2年(第37条),负责监督公寓法人的管理(第38条)。
- 经理:1名,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,代表公寓法人并处理日常事务(第35条和第36条)。
公共管理费怎么算
业主须共同承担公共服务以及维护共有财产所产生的费用,按各自对共有财产的共有权比例分摊,或按单位受益的程度分摊,具体以管理规约为准(第18条)。共有权比例是指您单位的面积占公寓登记时全部单位总面积的比例(第14条)。
举例:一套40平方米的单位,所在大楼全部单位总面积为8,000平方米,共有权比例为0.5%。如果管理规约规定按共有权比例分摊,全年公共开支为600万泰铢,这套单位每年须缴30,000泰铢,即每月2,500泰铢;在业主大会上也拥有0.5%的表决权。
尚未过户给买家的单位,开发商视为业主,同样须缴纳这些单位的费用(第18条第三款)。
逾期缴费的后果
法律分阶段规定了后果(第18/1条):
| 情形 | 法律后果 |
|---|---|
| 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| 按管理规约加收不超过欠款每年12%的款项,不计复利 |
| 欠缴满6个月 | 加收款不超过每年20%;可按管理规约被暂停公共服务或共有财产的使用;在业主大会上没有表决权 |
| 欠缴超过6个月 | 经理有义务起诉追缴(第36条) |
| 出售或过户单位 | 办理过户登记时须出示公寓法人出具的无欠费证明(第29条) |
业主缴清费用并提出申请后,经理须在15天内出具无欠费证明(第29条第三款)。
业主大会:谁来召集,何时召开
- 首次业主大会:经理须在公寓法人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,以任命委员会,并审议通过设立时登记的管理规约和经理(第42条)。
- 年度业主大会:委员会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内召开,以批准资产负债表、审议年度报告并任命审计师(第42/1条)。
- 临时业主大会:有必要时,可由经理召集,或由委员会以过半数决议召集,或由合计持有不少于全部表决权20%的业主联名书面向委员会提出。委员会须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5天内召开;逾期未召开的,上述业主可推选一名代表发出会议通知,自行召开(第42/2条)。
会议通知须写明地点、日期、时间和议程,并在会议召开至少7天前送达业主(第42/3条)。出席业主所持表决权合计不少于全部表决权的四分之一,才达到法定出席数;未达到的,须在15天内重新召集,第二次会议不受法定出席数限制(第43条)。
表决权与决议

每位业主的表决权等于其共有权比例。如果一名业主的表决权超过全部的一半,法律将其表决权减至与其他业主表决权之和相等(第45条)。
一般决议以出席业主的过半数通过(第44条),但下列事项要求更高:
- 不少于全体业主表决权的一半(第48条):购买或处分属于不动产的共有财产;允许业主对单位进行影响共有财产或大楼外观的改建;修改有关共有财产使用或管理的管理规约;修改共同费用的分摊比例;改变或改善共有财产的工程;利用共有财产取得收益。出席业主的表决权不足时,须在15天内重新召集,新会议上须获得不少于全部表决权的三分之一。
- 不少于全体业主表决权的四分之一(第49条):任命或罢免经理。
不能亲自出席(例如人在国外)时,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表决。一名受托人在一次会议上最多代表3个单位;委员、经理、其配偶以及公寓法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受托人(第47条)。
已登记的管理规约只能通过业主大会决议修改,经理须在决议之日起30天内向主管官员办理登记(第32条)。
监督公寓法人的财务

法律为业主提供了多种了解账目的途径:
- 月度收支账目:经理须编制,并在每月结束后15天内张贴公告,连续张贴不少于15天(第36条)。未履行的,经理可被处以不超过50,000泰铢的罚款,并在改正前每天再处不超过500泰铢的罚款(第68条)。
- 资产负债表:至少每12个月编制一次,经审计师审计,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内提交业主大会批准(第38/1条)。
- 年度报告:须与资产负债表一并提交业主大会,并在会议召开至少7天前将副本送交业主(第38/2条)。
- 查阅文件:公寓法人须将年度报告、资产负债表和管理规约存放在办公室供业主查阅,年度报告和资产负债表须保存不少于10年(第38/3条)。
不认同管理方的做法时可以怎么做
- 到公寓法人办公室要求查阅资产负债表、年度报告和管理规约,并查看张贴的月度账目。
- 联合持有不少于20%表决权的业主,联名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。
- 在大会上提出议案,例如罢免经理(须获得不少于全部表决权的四分之一),或解除委员职务(出席业主的过半数,第37/3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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