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泰国买房或买地通常不是一天就能完成的。买卖双方先谈好价格,签订买卖预约合同,预付一部分款项,之后再到土地厅办理过户。这段时间正是纠纷最常发生的阶段:卖方反悔不肯过户,或买方凑不齐余款。本文用通俗的语言介绍泰国《民商法典》的相关规定。
买卖合同与买卖预约合同的区别
- 完成的买卖合同会转移所有权。土地、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,并向主管官员登记,否则无效(第456条第一款)。实际上就是在土地厅办理过户登记。
- 买卖预约合同是承诺将来再办理过户。这种合同无需登记,但要向法院诉请执行,必须具备以下其中一项:由应负责一方签名的书面证据、已交付定金,或已部分履行(第456条第二款)。
即使是口头约定,只要交付了定金也可以起诉,但订立完整的书面合同能大大减少日后的争议。
什么是定金?
定金是订立合同时交付的财物,既证明合同已经成立,也担保合同的履行(第377条)。除非另有约定,第378条规定了三种结果:
- 合同顺利履行:定金退还,或在过户当天抵作部分价款。
- 交付定金的一方(通常是买方)违约:卖方可以没收定金。
- 收取定金的一方(通常是卖方)违约:须将定金退还买方。
之后支付的款项不是定金
买方在签约日之后支付的款项,例如分期支付的首付款,属于部分价款,而不是定金,即使合同称之为“定金”也一样。法院会看这笔钱是何时、为何支付的。
合同解除后,双方须恢复原状(第391条),因此即使是买方违约,已支付的价款也要退还;但卖方仍可以向买方索赔实际损失。
如果合同写明“违约则没收已付全部款项”,该条款属于违约金性质;若过高,法院可以将其减至合理数额(第383条)。

定金过高,法院能减少吗?
可以。佛历2540年(1997年)《不公平合同条款法》第7条授权法院减少过高的定金,只允许没收相当于实际损失的部分。
但法院并非每个案件都会减少,而是综合考虑所有情况,例如谁违约、违约了几次、对方实际损失多少。因此一开始就不要支付超出必要的定金。
对方不肯过户或不肯付款怎么办?
卖方不肯过户,买方可以:
- 起诉要求法院强制卖方办理过户登记。如果卖方仍不前往,法院可以判令以判决代替卖方的意思表示(第213条),买方凭判决到土地厅办理登记。
- 或者解除合同,要求退还定金和已付款项,并索赔损失。
买方不付款或不来办理过户,卖方可以没收定金,并索赔能够证明的损失。
如果合同没有把过户日期约定为关键条款,想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先以书面形式给予对方合理期限履行,对方在该期限内仍不履行,才可以解除合同(第387条)。建议以挂号回执信寄出,并保留凭证。
举例
A先生同意以300万泰铢向B女士购买带房屋的土地。签约当天支付定金10万泰铢,一个月后按合同再付20万泰铢,并约定三个月后过户。
| 情形 | 定金10万泰铢 | 之后支付的20万泰铢 |
|---|---|---|
| 买方违约 | 卖方可以没收 | 解除合同时须退还(扣除能证明的实际损失,或法院认为合理的违约金) |
| 卖方违约 | 须退还 | 须退还,买方还可索赔或起诉要求过户 |
过户当天的费用由谁支付?
过户当天,土地厅会收取过户手续费、预扣所得税,以及特别营业税或印花税,按法律规定以官方评估价或成交价计算。双方可以约定每一项由谁支付;如果没有约定,订立买卖合同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各付一半(第457条)。建议在合同中逐项写明,并在约定日期前向土地厅询问金额。
买卖预约合同应包含的内容

- 买卖双方的姓名、地址以及身份证或护照号码
- 地契号码、土地位置和面积,以及包含在买卖中的房屋或建筑物
- 价款、签约当天交付的定金及其余各期款项,并写明哪一笔是定金
- 过户日期及办理过户的土地厅
- 各项手续费和税款由谁支付
- 违约后果,以及双方签名,最好有见证人签名
签约前,应要求查看地契原件,核对所有人姓名是否与卖方一致,并到土地厅查阅登记记录,确认是否有已登记的负担,例如地役权或租赁。
外国人须知
一般而言,外国人不能在泰国拥有土地,法律特别允许的情形除外,因此在支付任何款项之前应先咨询律师。公寓单位则适用其自身的外国人配额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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